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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商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齐鲁电缆有限公司与山西王家岭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鲁电缆有限公司,山西王家岭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750号原告:齐鲁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黄河西路389号。法定代表人:郝继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德军,该公司职工。被告:山西王家岭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孙家沟乡。法定代表人:陈学志。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鲁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王家岭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齐鲁电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以被告已向其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鲁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91元,保全费3770元,由原告齐鲁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辛耀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丽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