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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吴洪伟危险驾驶罪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洪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87号被执行人吴洪伟,男,1979年10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前郭县.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吴洪伟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吴洪伟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就财产刑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洪伟缴纳罚金2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狄英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