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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新民初字第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前梅、李友恒与袁晶晶、袁光伟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前梅,李友恒,袁晶晶,袁光伟,金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新民初字第0288号原告李前梅。原告李友恒。委托代理人蒋学栋,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晶晶。被告袁光伟。被告金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前梅、李友恒诉被告袁晶晶、袁光伟、金萍返还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前梅、李友恒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前梅、李友恒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前梅、李友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前梅、李友恒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大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奔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