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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桑法民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詹峰与被执行人蒋祖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峰,蒋祖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桑法民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詹峰,男,1968年9月8日出生,土家族,居民。被执行人蒋祖成,男,1954年3月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峰与被执行人蒋祖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要与本院受理的以黄月娥、蒋祖成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并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合并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申请执行人詹峰与被执行人蒋祖成民间借贷纠纷执���一案并入本院(2015)桑执(民)字第171号执行案一并执行。故本案执行程序无需继续进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桑法民执字第81号执行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谊审 判 员  向 阳审 判 员  周如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朱保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