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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岩与沈阳成荣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方秀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岩,沈阳成荣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方秀敏,张付兴,程欢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870号原告:刘岩,男,1999年1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康平县。委托代理人:方岩,辽宁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成荣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张树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山,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丙权,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秀敏,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辽宁省康平县。被告:张付兴,男,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辽宁省康平县。被告:程欢欢,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原告刘岩与被告沈阳成荣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方秀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照被告沈阳成荣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张付兴为本案共同被告,依照原告刘岩的申请,依法追加程欢欢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娇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岩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岩负担。审判员  蒋娇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