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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梁宇强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宇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226号罪犯梁宇强,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2010)霞刑初字第2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宇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判决其与另一被告人共同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92282.59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月27日,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湛中法刑三终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梁宇强与另一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经济损失512742.59元(含已赔偿的人民币2万元)。判决生效后,2011年5月5日交付执行。因罪犯梁宇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3)茂中法刑执字第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1月23日本院作出(2014)茂中法刑执字第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梁宇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14日提出给予该罪犯减去剩余刑期予以释放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宇强未能全部履行(共同)民赔512742.59元元,被交付执行后能依法申报财产状况,证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在服刑考核期间,该罪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获得记功,2013年11、12月、2014年1、3、4、5、6、7、8、9、10、11、12月嘉奖),2014年12月获得记功。考核期间累计扣2分(2014年2月因在劳动现场与他犯争执拉扯被扣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罪犯个人财产申报表、罪犯收支明细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宇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宇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虹审判员 黄志平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俊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