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执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胡国杨与王生苗、桂东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杨,王生苗,桂冬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池执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胡国杨,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王生苗,男,1974年3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桂冬胜,男,1977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池民一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生苗、桂冬胜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生苗、桂冬胜银行存款929378元或其他等价财产,其中对被执行人桂冬胜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金额以6184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光氢审判员 魏长松审判员 徐阳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童枞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