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行非审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邹乘风、曾晓妹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的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行非审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立文,系该局局长。被申请人邹乘风,男。被申请人曾晓妹,女。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邹乘风、曾晓妹违法生育一案于2014年11月29日作出的麻卫计征字(2014)第21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的麻卫计征字(2014)第21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征收决定,缺乏事实根据,违法事实明显不清,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麻卫计征字(2014)第21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广军审 判 员 董 涛人民陪审员 汪鲁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占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