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武夷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梁某某、周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夷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梁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武夷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武夷山市。法定代表人周某,局长。委托代理人顾某,男,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梁某某,男,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周某某,女,住武夷山市。(2015)××执审字第××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某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为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应予强制划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建阳支行14×××39账户上的存款3720元至本院账户;划拨被执行人周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建阳支行62×××72账户上的存款3720元至本院账户(收款单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账号:35×××0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宝兴审判员  陈建安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