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0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淑芬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孙中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孙中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677号原告刘淑芬,女,生于1943年11月25日,汉族,小学文化。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住所地:韩城市新城区龙门大街北段。负责人孙仲林,总经理。被告孙中秋,男,生于1964年8月12日,汉族,高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芬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被告孙中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淑芬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笫-百五十三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芬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被告孙中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刘淑岑负担。审判员 韦韩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万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