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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戴振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戴振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2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刘岩,行长。被执行人:戴振道,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77X。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戴振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5)珠香法民二担字第1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戴振道名下权证编号为粤房地产权证号第××号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翠景路219号(城市印象园)3栋8单元301房的抵押房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对上述抵押房产被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被执行人戴振道所欠贷款本息人民币5037076.29元(利息计至2014年10月20日,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本息清偿日止的利息按《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另计收)、律师费75556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7588元,由被执行人戴振道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抵押物涉及其他债务现暂无法处置。另,经向辖区内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珠香法执字第12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抵押物涉及其他债务因素排除,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志欢审判员袁海平审判员  谢健宇二0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黄良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