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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原审被告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乔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4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原审被告乔某某。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原审被告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惠   子   芳审 判 员 王      燕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蕊(实习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