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原审被告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乔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4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原审被告乔某某。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原审被告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惠 子 芳审 判 员 王 燕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蕊(实习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