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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催字第00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成都辰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幼全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辰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催字第00890号申请人成都辰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街6号。法定代表人张幼全,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成都辰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000051(24981176),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1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3月10日,出票金额为肆万柒仟叁佰叁拾壹元贰角,出票人为陕西汽车集团长沙环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浦发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为成都辰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成都辰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失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成都辰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浦发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双临审 判 员  李益芳人民陪审员  黄建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