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缪锦泉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缪锦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1699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16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上海市淮海中路XXX号。被执行人缪锦泉,男,1984年9月7日生,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被告缪锦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7727号生效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应归还原告透支款人民币537013.82元及透支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9853.96元。因被告未履行,原告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772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禹钢审判员唐伟鸣审判员沈文轩二O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曹淑敏审判长 陈禹钢审判员 唐伟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