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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1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谷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谷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1940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谷某某,男。被告刘某某,男。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谷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效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