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龙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龙初字第75号原告谢某某,男,1953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195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31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审判员 令狐旭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