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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柏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王巧立、李慧慧等与李学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巧立,李慧慧,李学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柏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王巧立,女,1981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柏乡县人。申请执行人李慧慧,女,1983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柏乡县。被执行人李学士,男,1983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柏乡县东里村人,身份证号:13052419830202203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柏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柏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李学士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学士所有的车牌号为冀EQP1**奇瑞牌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到期自行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彬代理审判员  赵月华代理审判员  樊宏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兵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