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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一初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钱某与周某某、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周某某,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527号原告:钱某,男,199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纪英莲,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女,199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程某某��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周某某,系被告周某某父亲。原告钱某诉被告周某某、被告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国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云程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