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周商初字第2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中宏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宏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商初字第256-1号原告: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纪立军,董事长。被告:淄博中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郭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中宏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权利,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50元,由原告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班金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