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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2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昊杰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彩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昊杰运输有限公司,李彩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2065号原告河南昊杰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李彩萍,女,生于1966年,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昊杰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彩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昊杰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昊杰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河南昊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伟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亚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