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千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与蔡蕊青、蔡伟安、蔡健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蔡蕊青,蔡伟安,蔡健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千民初字第3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柳树塘开发区九幢1、2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垣,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洪灿,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张法励,该行职员。被告蔡蕊青,男,汉族,1971年9月11日出生,住郁南县。被告蔡伟安,男,汉族,1973年10月3日出生,住郁南县。被告蔡健楚,男,汉族,1979年9月1日出生,住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诉被告蔡蕊青、蔡伟安、蔡健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亚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骆鑑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