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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二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敏与商丘市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商丘市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二初字第00046号原告王敏,女。被告商丘市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士荣,任经理。王敏与商丘市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王敏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敏变更诉讼请求由885万元及利息减少为1万元,本院告知其变更后应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王敏不同意。本院认为,王敏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但本院告知其变更诉讼请求后应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其不同意,违反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7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新华1审判员 尤 扬 1审判员 张  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方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