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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管某某与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某,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963号原告管某某,女。被告卫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某与被告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管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璐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