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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梁志煌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志煌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14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志煌,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怀集县甘洒镇。因本案于2014年12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2月7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同年12月29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由怀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怀集县看守所。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志煌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贾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志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梁志煌开始接受他人“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投注,并将接受投注金额报给其上线曾远昌(另案处理),之后曾远昌按照投注额的5%至10%给予梁志煌好处费。至案发之日,梁志煌先后收受包括莫某、邵某森、邓某平、冯某优、黄某艳等人的投注赌资,连同自己投注赌资共计超过162470元,获得曾远昌返还的好处费超过8123.5元。2014年12月6日,被告人梁志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梁志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梁志煌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志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梁志煌以赌博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梁志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开始,被告人梁志煌在其经营的怀集县甘洒镇金龙村第三卫生站内,非法收受莫某、邵某森、邓某平、冯某优、黄某艳等人投注的“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进行赌博,收受的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162470元,其中收取好处费人民币8123.5元。2014年12月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梁志煌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电脑主机一台、记载投注记录的医疗机构门诊工作日志一本)、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查询结果单,证人梁某芳、冯某优、邓某平、邵某森、莫某、黄某艳的证言及证人冯某优、邓某平、邵某森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梁志煌的经过,被告人梁志煌的新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梁志煌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梁志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123.5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志煌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六合彩”赌博,收受他人的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162470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志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梁志煌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据此,综合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根据被告人梁志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志煌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123.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永任代理审判员  罗淑慧人民陪审员  黄亚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碧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