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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一终字第0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勇、张宾等与鹿泉市宜安镇牛山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勇,张宾,张梅,鹿泉市宜安镇牛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一终字第017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勇。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宾。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梅。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文堂、孟晓燕,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鹿泉市宜安镇牛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力军,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恒礼,河北三河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勇、张宾、张梅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4)鹿民一初字第01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被上诉人以公开竞价承包的方式将诉争地发包给本村村民承包,缺乏相应的证据。对于张凤祥承包经营期间林木经济价值应予以查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4)鹿民一初字第013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靳建军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