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丰民初字第4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平颐与被执行人朱天从、吴玲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李平颐,男,195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朱天从,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吴玲玲,女,195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丰民初字第46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朱天从、吴玲玲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天从、吴玲玲在银行帐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庄亚飚执行员 黄小梅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娇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