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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丰民初字第4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平颐与被执行人朱天从、吴玲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李平颐,男,195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朱天从,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吴玲玲,女,195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丰民初字第46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朱天从、吴玲玲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天从、吴玲玲在银行帐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庄亚飚执行员  黄小梅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娇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