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朱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叶国军与陈仕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国军,陈仕雨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普朱民初字第30号原告叶国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占红。被告陈仕雨。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国军诉被告陈仕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以案件需要继续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国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钟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岑天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