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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朱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叶国军与陈仕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国军,陈仕雨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普朱民初字第30号原告叶国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占红。被告陈仕雨。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国军诉被告陈仕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以案件需要继续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国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钟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岑天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