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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2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苏明喜与秦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明喜,秦永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199号原告:苏明喜,男,生于1981年,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熊刚,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黄伟,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秦永胜,男,生于1975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明喜与被告秦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明喜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明喜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秦永胜的诉讼是对自有民事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明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苏明喜负担。审判员  谭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喻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