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刑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赵某、鲁某犯盗窃罪张某甲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鲁某,张某甲,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刑初字第00039号公诉机关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曾用名:赵某乙,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10月17日被高陵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4年10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陵县看守所。辩护人常辉,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鲁某,农民。2012年7月25日因盗窃罪被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因鲁某患直肠癌,同日被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10月17日被高陵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4年10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陵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绰号:张某丙,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10月17日被高陵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4年10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陵县看守所。被告人高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10月1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高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高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西高检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鲁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常辉,被告人鲁某、张某甲、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6月18日3时许,被告人赵某伙同“刚子”(在逃)驾驶一辆红色钱江摩托车在高陵县通远镇XX村五组喻某家中盗窃奶山羊。二人以挖墙洞的方式进入喻某家中,将喻某家的五只奶山羊(三大两小)盗走。后赵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甲帮忙拉羊,张某甲接到电话后,驾驶自己的绿色金元牌三轮摩托车到通远镇XX村,在明知奶山羊是盗窃得来的情况下,仍帮助转移被盗奶山羊。赵某和“刚子”将盗得的奶山羊进行了销赃,获得赃款4200元,赵某和“刚子”各分得赃款2000元,张某甲分得赃款200元。2、2014年1月10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鲁某二人驾驶一辆红色钱江牌二轮摩托车到高陵县通远镇XX村七组靳某家中盗窃奶山羊。赵某在一旁望风,鲁某用自制的钢钎将靳某家后门撬开,二人从后门进入靳某家中将三只奶山羊(两大一小)盗走。后二人联系被告人高某收购奶山羊,高某驾驶自己的陕A×××××五菱之光到高陵县通远镇杜家桥,在明知奶山羊是赵某和鲁某盗得的情况下,仍以4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鲁某和赵某各分得赃款2000元。后高某以4800元的价格在集市上将三只奶山羊卖掉。3、2014年8月9日3时许,被告人赵某、鲁某二人驾驶一辆红色钱江牌二轮摩托车到高陵县通远镇XX村六组乔某家中盗窃奶山羊。赵某在一旁望风,鲁某用自制的钢钎在乔某家后墙挖洞,二人从墙洞进入乔某家后院将两只奶山羊(一大一小)盗走。二人随即到被告人高某家中销赃,高某明知奶山羊是赵某和鲁某盗窃所得,仍以2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赵某和鲁某各分得赃款1000元。后高某以2300元的价格在集市上将两只奶山羊卖掉。4、2014年8月10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鲁某、张某甲三人驾驶一辆红色钱江牌二轮摩托到高陵县湾子镇XX村二组吕某家中盗窃奶山羊。张某甲在一旁望风,鲁某和赵某用自制的钢钎在该家东墙挖洞,后三人进入吕某家中将一只奶山羊和一条黑狗盗走。张某甲将奶山羊卖掉,获得赃款1200元,三人各分得赃款400元。赵某将黑狗卖掉,获得赃款200元,赃款未分。5、2014年8月底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赵某、张某甲二人驾驶一辆红色钱江牌二轮摩托到高陵县湾子镇XX村虎某某开的奶牛场门口盗窃一只奶山羊。张某甲在一旁望风,赵某实施盗窃,在盗得奶山羊后,二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后赵某将盗得的奶山羊卖掉,获得赃款400元,二人各分得赃款100元,将剩余200元赃款挥霍。6、2014年9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某、鲁某二人驾驶一辆红色钱江牌二轮摩托车到高陵县通远镇XX村一组汪某家中盗窃奶山羊。赵某在一旁望风,鲁某用自制的钢钎在汪某家后院的墙上挖洞,二人从墙洞进入汪某家后院,将三只奶山羊(一大两小)盗走。后鲁某和赵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甲帮忙拉羊,张某甲接到电话后,驾驶自己的绿色金元牌三轮摩托车到通远镇XX村,在明知奶山羊是盗窃得来的情况下,仍帮助转移奶山羊。后鲁某、赵某将盗得的奶山羊卖掉,获得赃款3300元,鲁某和赵某各分得赃款1500元,张某甲分得赃款200元,剩余100元赃款挥霍。7、2014年9月23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鲁某二人驾驶一辆红色钱江牌二轮摩托车到高陵县湾子镇XX村四组张某乙家中盗窃奶山羊。鲁某、赵某使用自制的钢钎在张某乙家后院墙上挖洞,从墙洞进入张某乙家将两只奶山羊(一大一小)盗走。二人随即到被告人高某家中销赃,高某明知奶山羊是赵某和鲁某盗窃所得,仍以23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鲁某和赵某各分得赃款1000元,剩余300元赃款挥霍。后高某以1200元的价格在集市上将小奶山羊卖掉,大奶山羊宰杀。综上,被告人赵某参与盗窃七次,其中六次入户盗窃,盗窃价值17600元;被告人鲁某参与盗窃四次,均为入户盗窃,盗窃价值13000元;被告人张某甲参与盗窃二次,一次入户盗窃,盗窃价值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奶山羊系盗窃所得,二次予以帮助转移,被告人高某明知奶山羊系盗窃所得,三次予以收购。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鲁某、张某甲、高某的家属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35000元。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鲁某、张某甲、高某庭审中均不持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构成坦白情节,当庭认悔罪态度诚恳,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喻某、靳某、乔某、吕某、虎某某、汪某、张某乙陈述,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领条、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赵某、鲁某、张某甲、高某的户籍证明。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之物而予以帮助转移,被告人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之物而予以收购,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构成两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罪名均成立。在共同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赵某、鲁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鲁某多次入户盗窃,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鲁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5日至2014年1月24日止),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参与盗窃犯罪,依法应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鉴于被告人赵某、鲁某、张某甲、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家属案发后退赔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四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符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8月16日止;罚金已预缴);二、被告人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十四天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三、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罚金已预缴);四、被告人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3000元(已预缴);五、作案工具自制钢钎一个依法予以没收;盗窃所用红色钱江牌二轮摩托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财政机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东波代理审判员 赵栋科人民陪审员 赵 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