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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民二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淮北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勇,金凡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二初字第00166号原告:淮北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刘西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沛义,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勇,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黄国华,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凡品,男,195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卫峰,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明川,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淮北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勇、金凡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淮北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淮北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60元,减半收取18280元,由原告淮北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艳审 判 员  闵松龄代理审判员  王 晖二0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