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二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黄纯甲与黄纯海民间借贷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纯甲,黄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民二初字第99号原告黄纯甲,农民。被告黄纯海,农民。原告黄纯甲与被告黄纯海民间借贷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何文魁担任记录。原告黄纯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纯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纯甲诉称:2011年,被告因经营河沙业务,雇请了原告为其收货及发车皮往贵州都匀。原告给被告付出劳务10个月,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15000元,另借原告现金20000元,合计35000元,并于2011年7月25日由他出具了欠条一张。之后,原告经多次催收,被告总是以无钱为由,分文没有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黄纯海立即清偿原告黄纯���的借款及工资3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黄纯甲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据1份,拟证明被告黄纯海欠原告黄纯甲35000元,其中注明工资款15000元,借款20000元用于付铁路运费,证明人为黄荣的情况。被告黄纯海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开庭审理,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客观反映被告所欠原款项的相关情况,依法予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核实的情况,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7月25日被告黄纯海向原告黄纯甲出具欠条1张,内容为:“今欠到黄纯甲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注:工资款壹万伍仟元,借款贰万元付铁路运费)”。证明人黄荣在欠条上签注“此欠款属实”。现因原告多次催讨欠款,而被告至今分文未还酿成纠纷。本院认为:被告黄纯海出具欠条书面确认所欠原告工资款金额以及借款金额,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为债权人,有要求被告清偿债务的权利,被告为债务人,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清偿债务的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纯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黄纯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所欠原告黄纯甲的欠款35000元。如果双方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被告黄纯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文魁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二百零���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