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执字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锐与宋会涛、唐新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锐,宋会涛,唐新合,蔡春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字00412号申请执行人:王锐,男,汉族,1978年1月1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区。被执行人:宋会涛,男,汉族,1973年9月8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唐新合,男,汉族,1945年3月13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蔡春娥,女,汉族,1948年9月29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许天证民字第231号公证书,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金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涛于2015年4月29日前自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金涛存款36824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司忠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力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