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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闵军国与秦善龙、徐士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军国,秦善龙,徐士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223号申请执行人:闵军国。被执行人:秦善龙。被执行人:徐士梅。闵军国与秦善龙、徐士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06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300元,目前尚未偿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秦善龙、徐士梅长期在外,其在银行的账户经查询无存款,除此而外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执行人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0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