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付喜忠与杨福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喜忠,杨福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1642号原告付喜忠,农民。被告杨福奇,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喜忠与被告杨福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喜忠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喜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4元,由原告付喜忠负担。审 判 长 赵 莉审 判 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于淑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轩宗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