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鼓民初字第4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蔡文启与李宽、赵钊、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查封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宽,赵钊,蔡文启,高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475-4号原告李宽,男,汉族,29岁。被告赵钊,男,汉族,28岁。被告蔡文启,男,汉族,52岁。被告高玲,女,汉族,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宽诉被告赵钊、蔡文启、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高玲名下位于开封市鼓楼区***小区14号院***号楼4层***号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王某某名下位于开封市***25号魏都-馨香苑***号楼2层东***单元西户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毛 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