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朱士宝与黄明任、王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士宝,黄明任,王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759号原告朱士宝,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泗县。被告黄明任,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泗县。被告王晓军,男,1974年1月出生,汉族,住泗县。本院受理原告朱士宝诉被告黄明任、被告王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晓军名下的车牌号为苏A×××××奥迪轿车一辆进行查封,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晓军名下的车牌号为苏A×××××奥迪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殷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