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王长林与舞钢市房产管理局68号房屋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25号王长林与舞钢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平行终字第68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王长林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王长林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院 长 : 张 立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凤强(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