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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商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强力链条有限公司与淄博钢霖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杨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强力链条有限公司,淄博钢霖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杨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商字第1291号原告:天津市强力链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经济开发区(原天宝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梁海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彦明,天津市宝坻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淄博钢霖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杏园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杨丽,经理。被告:杨丽,女,汉族,1976年7月20日生,淄博钢霖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经理,住张店区张南路华泰小区18号楼3单元401号。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国栋,山东鲁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强力链条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钢霖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杨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市强力链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强力链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4.5元由原告天津市强力链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长辉审 判 员  董建国人民陪审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京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