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民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与吕圣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吕圣海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687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西城路1号。法定代表人:丁学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大芳。被告:吕圣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与被告吕圣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林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