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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法执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飞飞、张祎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刘飞飞,张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96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刘飞飞,男,汉族,1982年8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祎伟,女,汉族,1981年4月28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飞飞、张祎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静民四(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委托我院执行,我院于2015年4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刘飞飞、张祎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飞飞、张祎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飞飞、张祎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714.6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向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