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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金兰与天津市神虎化工有限公司、杨虎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兰,天津市神虎化工有限公司,杨虎,刘继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259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兰。被执行人天津市神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万年桥西侧。法定代表人杨虎,经理。被执行人杨虎。被执行人刘继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金兰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神虎化工有限公司、杨虎、刘继贤(2014)滨塘民初字第556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55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白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郎殿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