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支少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姚某甲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甲,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支少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姚某甲。委托代理人凌云峰,被告汤某。原告姚某甲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一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凌云峰、被告汤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甲诉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每月1000元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凭据对半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汤某辩称: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夫妻感情存在问题主要是我晚归,有做的不够地方我也反思过,儿子尚年幼,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领取结婚证,被告入赘原告家,××××年××月××日生育儿子姚某乙。婚后夫妻关系一般,近来为被告晚归和不工作等问题发生分歧,2015年4月被告回了娘家,双方分居。同年4月15日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提出回娘家是冷静反思不足,儿子尚年幼,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意见分歧,致调解未成。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籍资料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本院结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目前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姚某甲与被告汤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赵一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佳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