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月民一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汪顺新诉被告鹰潭市万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654号原告汪XX,男,1969年12月5日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东二村**号,身份证号码XX。被告鹰潭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鹰潭市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梅园大道8号XX栋。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汪XX诉被告鹰潭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因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同日向原告送达限期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原告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七日内到本院交纳受理费9572元,现七日期限已过,原告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汪生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