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妙北与王红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妙北,王红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967号原告王妙北,女,196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牛晓东,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超,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妙北诉被告王红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妙北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妙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妙北负担。审判员 崔东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晋 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