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马庆民与安徽省东邦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庆民,安徽省东邦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603号原告:马庆民,男,195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李战江,安徽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东邦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成明,职务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庆民与被告安徽省东邦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马庆民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安徽省东邦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濉溪经济开发区二期生产厂内的相关生产设备(详见清单),濉溪县迅捷运输有限公司(组织代码×××××)以其所有的皖F×××××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淮北市宏基运输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皖F×××××号、皖F×××××号重型自卸货车各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庆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安徽省东邦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濉溪经济开发区二期生产厂内的生产设备(CO2/MAF焊机YM-500KR2HGE及直流焊机YM-630SSHGE三台、电动双梁式起重机32/T-22.5M及电动双梁桥式起重机16/32T-22.5M四台、卧式数控镗铣床TK611C-4一辆、叉车5T一台、乳化液泵BRW200/31.5及BRW315/31.5各一台、液压试验台Y×××××二台、轨道用钢材一批),允许使用,不得转移、转让、损坏。查封担保人濉溪县迅捷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F×××××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及担保人淮北市宏基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F×××××号、皖F×××××号重型自卸货车各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