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初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穆继龙诉被告穆收堂相邻关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继龙,穆收堂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328号原告穆继龙,男,1951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武功县普集镇南显村三联组(穆宋庄),农民。被告穆收堂,男,1952年3月1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武功县普集镇南显村三联组(穆宋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穆继龙诉被告穆收堂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继龙撤回对被告穆收堂的相邻关系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耀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屈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