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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叶国玉与深圳市华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叶国玉,女。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松林,董事长。叶国玉与深圳市华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0,0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银行、车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善泽代理审判员  郑旭豪代理审判员  李金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