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民恢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民恢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执行人孙某某,女,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温县。王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在申请执行前已将温县盛世金典小区16号楼102号房产折抵温县交通局家属楼2单元3楼中户房产,交于孙某某,并出具了书面证明,本案已无实际执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长河审判员  李友谊审判员  闫西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振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