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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一初字第0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姚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1017号原告:姚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姚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亚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长泓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