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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13号原告:陈某,女,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闫某,男,198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原告陈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燕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闫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燕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 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