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13号原告:陈某,女,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闫某,男,198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原告陈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燕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闫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燕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 丰 来源:百度“”